各省属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采购管理,规范企业采购行为,着力提升采购与供应链管理质量和效益,有效预防廉洁风险和经营风险,提升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清廉国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现就加强省属企业采购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突出创新驱动、改革突破、数字赋能,统筹运用数字化技术、市场化运营方式,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促进企业采购数字化转型。加强企业工程项目、货物和服务等采购重点环节全过程监督,强化合规和风险管理,实现竞争择优、降本增效、规范有序,有效发挥采购集聚效应和规模优势,不断提升企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优质高效地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助推省属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 基本原则。
1.坚持企业主体原则。省属企业作为采购主体,是采购管理第一责任人,应按照国家、我省相关规定和本意见规范组织实施采 购活动。省属企业应有效落实对所属各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与指导的责任,促进企业采购行为依法合规,有效维护市场主体各项权利。
2.坚持分类分层原则。省属企业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科学合理设定不同采购项目各类限额标准和管理权限,选择相适应的采购方式,发挥集中采购优势,抓大规小,既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又相对务实便利高效。
二、适用范围
(一) 本意见所称省属企业,是指浙江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本级)及其所属 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省属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
(二) 本意见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货物:是指固定资产、设施设备、办公用品、应用软件等非生 产经营性物资;以及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备品备件等生产经营性物资。
2.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3. 服务:是指保险、中介、广告、劳务、维修、运输、通讯、信息化系统开发、咨询、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企业在贸易经营过程中以销售为目的各类商品物资采购,企业内部采购自行生产的物资、提供的服务,党团、工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等可不适用本意见。企业境外子公司和项目涉及的采购,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三、工作职责
(一)国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加强对所监管企业采购工作指导,研究提出规范省属企业采购管理的政策意见。指导并督促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体系,完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 和风险防控措施等,规范采购行为。对监管企业实施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属企业主要职责。集团本级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完善企业采购工作流程和内控机制,建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或类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采购职能部门、监督机构及相应权责,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规范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管理,组织集团本级和所属企业按规定采购程序和决策权限开展采购活动,对采购管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实施分类采购管理
省属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依据采购涉及种类、品目和金额大小等因素,明确各类采购限额标准,实行分类采购管理。通用性强、标准化程度高、年度采购金额较大或采购频次较高的通用类商品或大宗物资,应归类实行集中采购。
(一)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货物和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根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求,依 法在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工作。符合规定情形可以 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同意,并按要求实施采购。
(二)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 项目(包括工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非招标的其他采购方式,如果采用招标方式的,应遵循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
(三) 生产经营性物资。企业战略物资、紧缺物资、重要原材料、满足供应链需要的物资、特定重要零部件等生产经营性物资,需要长期稳定供应、需要和特定供应商长期合作的,应加强供应商管理,规范供应商准入标准和资格审核,构建高质量供应链体系,可实行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也可经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其他生产经营性物资采购,参照第(四)、第(五)款相关规定执行。
(四) 限额以上的非生产经营性物资和服务。单一商品年度批量或相关商品集中打包后单项采购金额达到一定限额标准以上 的非生产经营性物资、服务,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比)价和单一来源采 购等方式(各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详见附件),由企业自行或委托 代理机构在企业自建的采购交易平台或浙交汇、政采云(或乐采云,下同)等第三方平台组织实施,逐步推行全流程电子化。如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事先履行相应内部审批程序。
(五) 限额以下的非生产经营性物资和服务。年度批量或打包后单项采购金额在一定限额标准以下的非生产经营性物资、服 务,由企业按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后,可采用简易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效率,如由企业直接在自建采购平台或浙交汇、政采云等第三方公共采购交易平台的电子卖场进行采购。
五、加强采购过程管控
(一) 编制采购计划。省属企业应当合理预计采购需求,编制 企业年度或月度采购计划,列入企业年度预算,企业采购部门原则 上应根据经批准的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重大采购项目应履行可行 性研究、立项审批等程序。重大计划外、超预算采购项目应履行企业内部相关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生产经营性物资如属于紧急采购的,可先采购后补批采购计划。
(二) 组织实施采购。省属企业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实 际,合理选用相应的采购方式,按规定的采购程序和决策权限开展 采购交易,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效。企业可根据自身采购专 业能力,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重大采购一般应包 括编制采购文件和发布采购公告,组织供应商参与采购,组建评审小组等进行评审,发布成交候选人公告,发出成交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等。
除紧急采购外,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货物、服务和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确保供应商响应投标时间充足,采购信息公告发布之日到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日;非招标 项目原则上不少于3日。采用招标方式的,如投标人少于3个或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应当重新招标或采用其他竞争 性采购方式。企业应及时确认采购结果,并发布中标(或成交)候 选人公告,公告期一般应不少于3日;公告期内无供应商提出质疑 (异议)的,企业应当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并在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的特殊紧急情况下,根据内部 管理权限,经相应决策机构审批可以缩短采购响应时间,也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或简易采购等方式实施采购。
(三) 履约验收和支付结算。省属企业应加强对供应商履约管理,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验收小组进行履约验收,并对供应商提交项目(或商品、服务)质量、价格和服务水平等进行评价,在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欠。
(四) 资料归档保存。省属企业应将采购过程中相关资料完 整归档保存,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档案保存时间一般不少于15年。政采云等第三方公共采购交易平台应在线向省属企业报 告本企业采购结果和绩效情况,省属企业应定期汇总采购交易数据向省国资委或省财政厅报告。
六、抓好采购重点环节
(一)供应商管理。省属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供应商管理制度和规范,并严格供应商准入管理和资质审查。制定完善准入标准,扩大供应商寻源范围,提升寻源询价能力。对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供应商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确保供应商信息真实、资质可靠。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以促进公平竞争。企业应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和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价,根据评 价结果对供应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供应 商的不良行为或违规失信记录永久留痕并可追溯。鼓励省属企业之间共享供应商“黑名单”,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二)采购交易平台建设。省属企业采购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化采购交易平台实施采购,做到采购留痕、信息公开、过程可溯,逐步实现从采购立项到履约评价的全过程、全覆盖闭环管理,实现采购全周期可视化管理。有条件的省属企业应自行建立集团集中采 购交易平台,加强对所属企业采购管理,提升集中采购覆盖面,发挥规模采购优势,提升议价能力和采购竞争力。未建立集中采购交易平台或未具备自建平台条件的企业,可以与浙交汇、政采云等 相关第三方公共采购交易平台合作,充分利用第三方资源和专业力量开展采购活动,进一步整合企业各层级、各板块采购需求,提 高企业上网采购率、集中采购率、公开采购率和电子招标率,为省属企业加快构建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采购交易管理体系奠定基础 。
(三)采购信息公开。省属企业应加强采购信息管理,各类采购信息做到能公开必公开。规范采购信息发布程序和内容,确保关键信息清晰,提高采购交易信息准确性和客观性。扩大信息发 布渠道,限额以上项目采购按规定要求在企业门户网站和企业采购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浙交汇、政采云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公告,或通过浙交汇或政采云将企业采购公告信息推送到相关公共服务平台。生产经营性物资采购,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开的信息范围;涉及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不能公开的,应报经企业内部采购决策部门审核同意。
(四)评审专家管理。省属企业可根据需要建立采购评审专家库,应保障评审专家的专业性、广泛代表性和独立性,省属企业 之间可互认和共享专家资源,也可使用第三方平台的评审专家库资源,扩大专家来源,提升专家的独立性和专业水平。企业评审小组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共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招标项目或重大项目应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人数比例应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采购需求单位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招标项目评审专家,但可作为集团其他企业招标项目评审专家。评审前抽取的专家信息应保密。企业应当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信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记录 在档,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和动态管理;评审专家发生违纪违规等 行为的,及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参加承办项目评审,企业采购监督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评审。评审小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七、强化监督问责
(一) 省审计厅对省属企业采购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落实 审计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责任,加强与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相关监 管部门工作协同,强化对省属企业采购管理情况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 企业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综合监督等部门应加强对本企业采购交易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预防和纠正采购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内部审计部门可组织开展采购交易项目绩效审计,监督检查采购交易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合同执行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综合监督等部门应严格责任追究,切实防范利益输送,对企业内控合规检查、审计巡视、纪检监察等反馈相关问题线索深入排查,坚持违规必究、追责必严。
(三) 企业应建立采购质疑(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响应并处理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对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渠道以书面形式实名向企业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异 议)的,企业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供应商以必要的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渠道实名投诉的,企业采购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 处理决定。有关质疑(异议)和投诉的处理情况抄送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备查。
(四) 企业应建立完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体系,细化采购交易重要环节、关键岗位的监管内容和责任,完善预防措施。企业在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按《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理;违纪违法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1.企业采购未按制度规定的有关流程和审批权限办理有关备案、报告、审批等程序的;
2. 应公开采购而未实施,或者应进入公开的交易平台交易而未进入,或者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
3. 将采购项目拆分、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和公开采购的;
4. 违反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擅自设立排他性条款的;
5. 不按要求公告交易项目或者公示信息的,公告时间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6. 与供应商串通,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八、加强组织保障
(一) 加强组织领导。省属企业加强采购管理,大力实施阳光采购,是管控成本费用、提升产品服务质量、深化腐败治理的重要 抓手,是支撑带动产业链供应链发展的重要环节。各企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健全企业采购管理各项工作机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亲自过问、严格把关,分管负责人要 牵头挂帅、统筹协调, 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积极推进集团本级及所属各级企业的集约化、阳光化、数字化采购,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清廉国企建设。
(二) 健全工作机构。各企业应建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等类似议事协调机构,完善议事规则,统筹协调和研究解决采购实施过程遇到的重大问题,并明确企业采购执行、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其职责,配备必要专业人员,切实做到不相容岗位分离,有效防范廉洁风险。
(三) 完善制度流程。省属企业要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以及本意见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体系,完善工作流程和内控机制,制定集中采购目录,进一步明确各类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科学合理设定相应分类采购限额标准和分级管理权限,加强对所属企业采购活动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省属企业采购方式(非依法必须招标)与适用情形
浙江省国资委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审计厅
2022年11月18日